PSY.P又开火Diss抄袭者!说唱里“抄袭”到底该怎么判断?
每个周末,离谱说唱都有最硬的HIPHOP硬货。
经常关注咱们离谱说唱和嘻笑堂的老朋友,对“抄袭”这个话题可以说是不陌生了。几乎每隔一段时间,说唱圈中就要传出一起有关抄袭的事件。像上次那个国外rapper疑似抄袭PSY.P的事情,甚至闹得太平洋两岸都沸沸扬扬。
可以说,对抄袭事件,大家伙儿已经是司空见惯了。但在这么多因为抄袭而引起的beef中,虽然的确有一些被实锤了,当事人也进行了道歉。可其他的大多数beef,有的在热度过去后就不了了之、没有结果;有的甚至连“被抄袭者”都亲自下场辟谣,只剩下我们留在原地一头雾水。
到底是被抄袭者宽宏大量,还是说那些人真的没有抄袭?说唱圈中的“抄袭”到底该怎么判断呢?
让我们把目光转回到40年前的纽约。在当时,很多黑哥哥买不起制作伴奏的机器,想要做出一首伴奏,就只能靠吃百家饭——找出许多老唱片,从这首歌里录下来一小段旋律,从那首歌里截下来一小段动次打次,然后把它们拼贴组合在一起,就成了自己制作出来的beat。
听起来是不是很熟悉?没错,这就是说唱中经常提到的“采样”。
这要搁现在肯定得有人问了:“把别人的劳动成果变成自己的,这不就是赤裸裸的盗用抄袭嘛”
没错,当时的人也是这么想的。尤其是那些被“抄袭”了的作曲家。
1992年,一个叫Gilbert O’Sullivan的作曲家就把当时最火的说唱歌手Biz Markie告上了法庭,理由是Biz Markie没经过自己同意,就随便采样了自己的歌《Alone Again》,甚至连歌名都一模一样,这是对他知识产权的不尊重。
这位老哥的要求也是狠——要求Biz Markie把含有那首歌的所有唱片全部下架,并且永远不允许演唱那首歌。
要知道,在那个还没有网络的年代,一个歌手想要维持热度,就要不停的去卖唱片、去演出。可以说,这老哥一开始就是抱着要让对方星途完蛋的态度来的。
最终他如愿了,本来事业如日中天的Biz Markie,在这次风波后一蹶不振,逐渐被人们遗忘。
在这件事情之后,各大说唱厂牌吸取教训,生怕自己也遇到这种事情,开始疯狂打点那些他们采样过的歌手,而且推动了第一条有关抄袭的法规的诞生——
“得到原作者的允许,或采样长度不超过八个小节的,都不构成抄袭”。
随着说唱的发展,这个法规的适用对象,也从伴奏推广到了包括歌词、flow和韵脚等各个方面,成为了现在判断说唱歌曲有没有抄袭最重要的依据之一。
但现在很多疑似“抄袭”的歌曲却没有办法套用这个标准,比如之前在《少年说唱企划》中被指责“抄袭”姜云升风格的《20021230》
两首歌听起来总有说不上来的相似感,但认真对比后,却发现无论是伴奏采样,还是歌词内容,抑或是韵脚flow,都没有完全相同的地方。
这种对风格的模仿借鉴,按现在的相关标准,确实很难评判为抄袭,所以被模仿者一般都会选择以一个比较宽容的态度去面对。
正如姜云升在视频里所说,很多人在刚开始接触说唱行业时都会或多或少的模仿自己喜欢的Rapper,或者被那个人影响,这是无可厚非的。只要最终能够在模仿和借鉴中不断寻找出属于自己的风格,做出属于自己的音乐,还是可以获得大家的respect的。
从被模仿者的角度来说,当自己的风格被模仿,也是对自己实力的一种变相肯定和宣传。对于屡教不改的人,当然不能选择宽容;但只要对方的态度是虚心诚恳的,或者说模仿出的那首歌好听到足以让大家心服口服,为何不选择宽宏大量,和对方Peace & Love呢?
有没有抄袭别人的flow,不是原罪,菜才是真的原罪。
另外值得一说的就是伴奏侵权盗用的问题。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嘻笑堂去年报道过的《野狼disco》被指伴奏侵权事件。
简单来说,《野狼Disco》虽然被允许商演,但是在Beat原作者Ihaksi的授权合同中,有注明不被允许在电视节目中演唱或作为广告曲,而老舅一方的购买合同中则没有。而后一位陈先生将伴奏版权买断,并以版权拥有者的身份控告《野狼Disco》侵权。
当然,我们现在完全看清了这位陈先生的用心,Ihaksi也表示老舅不存在侵权行为,并且可以继续按照合同要求的进行演出,可以说是皆大欢喜。
从这件事我们可以看出,具有商业价值的beat,只要是得到了原作者的有效许可,是可以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的,像老舅的合同里就包括了在音乐节或Livehouse中进行现场演出的权限。
而没有得到原作者许可或者违约使用就会构成侵权,比如不可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别人已经买断版权的Beat进行歌曲创作,无论是发行单曲收录进专辑还是收录进Mixtape。
即使是原作者标注可以免费使用的Free Beat,在没有事先和制作人沟通获得同意的情况下,也只可以用于自娱自乐和Mixtape这种非盈利场景,想要作为商用依然需要得到制作人本人的许可。
用自己喜欢的歌曲伴奏做出来的Remix,不仅不可以进行商用,更不能收录进自己的正式专辑中,只能以非盈利形式发布在音乐平台上,并且要标注“原曲名+Remix”的字样。
美国已故说唱歌手Mac Miller曾经就因为把自己Remix的作品《Kool Aid & Frozen Pizza》当做单曲发行,而被原曲作者Lord Finesse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00万美元。虽然最终结果被要求保密,但可想而知Mac Miller一定赔偿了不少。
在这方面,马思唯做的就很聪明——以Crush On you Remix为例,先是将歌曲以非盈利形式发布在音乐平台上,再将自己的歌词套用到一个原创的伴奏里,重新录制,就变成了我们现在耳熟能详的《花花公子》。
这样做既不会侵权,又可以让大家听到好听的音乐,真可谓是两全其美。
文章最后,小Yee还是要说两句。风格可以模仿借鉴,但如果只会靠别人的风格来获取名利做“复制人”的话,那他获得的不会是respect,只会是大家的鄙视。群众的眼睛永远都是雪亮的。
HipHop文化的内核就是“做最真实的自我”,如果连自我都做不到,那又何谈自己是真的HipHop呢?